吃學生保費校企領導獲刑
  石景山區校辦資產管理中心原主任7年收受百萬回扣私自為親友報銷差旅費終審判12年
  負責轄區內學生商業保險工作的石景山區教委下屬的石景山區校辦資產管理中心主任王建軍,7年收受上百萬回扣,同時還私自為親友報銷差旅費。記者今日獲悉,因犯單位受賄罪、受賄罪和貪污罪三罪,王建軍終審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
  7年間被控吃回扣上百萬
  據瞭解,北京市石景山區校辦資產管理中心是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2004年經北京市石景山區教育委員會同意,負責全區學生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理賠工作。
  檢方指控,現年60歲的王建軍自2004年6月至案發前,擔任北京市石景山區校辦資產管理中心主任;自2005年10月至案發前,擔任北京石教商貿中心法定代表人;自2012年5月至案發前,擔任北京市大愚貿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後兩家公司均為全民所有制公司。
  2008年至2011年間,在北京市石景山區校辦資產管理中心為本區學生購買學生意外傷害保險過程中,王建軍以從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報銷中心職工外出考察等費用的方式,收受回扣3萬元。
  2005年至2012年期間,王建軍為聯合保險北京分公司在石景山區開展商業保險業務謀取利益,伙同該中心保險業務處科長李雅琴(另案處理)收受好處費115萬元,其中王建軍分得83萬元。
  2006年至2012年間,王建軍私自從幾家單位為其本人及親友報銷差旅費、住宿費共計2萬餘元。
  王建軍被查獲後,貪污贓款已退繳,受賄贓款未起獲。
  中心拿學生保險返利集體出游
  王建軍稱,2004年北京市教委發出通知,要求全市中小學校方責任險統一由校辦資產管理中心負責投保理賠事宜,同時在校方責任險相關會議上多次強調“一險帶一險”——校方責任險帶學生意外傷害險。
  案卷材料顯示,保險經紀公司一直按全區保額20%的比例給北京市石景山區校辦資產管理中心返利。據該管理中心保險業務處科長李雅琴證言顯示,2004年開始這些錢打到中心賬上,在2007年進行審計後,中心每年直接去找該公司拿錢,他們再按照區內每個學校繳費的12%至14%給學校返利,剩下的錢就作為員工福利。
  王建軍每年組織出去玩都花保險返利的錢。2011年王建軍沒有組織出去玩,給中心職工每人發了3850元。中心職工李某的證言也顯示,如果沒有出去考察,王建軍就會給大家發錢,他印象中一共發過兩次現金。
  保險公司給倆領導個人返利7年百餘萬
  2004年至2012年2月,石景山區校辦資產管理中心一直負責該區中小學校方責任險的投保等工作,學生意外傷害險等保險,該區的學生、學校保險,都在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投保。
  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總經理王某證言顯示,其公司業務是由石景山區校辦資產管理中心下麵的保險業務處負責。
  公司想通過王建軍和李雅琴做學生意外傷害險這個商業保險業務,於是在該險種上都會按照10%的比例給王建軍和李雅琴錢,2011年降到了8%。2005年到2012年,每年最多返給王建軍和李雅琴20萬元,最少也有12萬餘元。
  王某說,公司感謝王建軍把保險做的不錯,想把現有的業務量保持住,只能和王建軍搞好關係。2009年由於負責返利的副總離開了公司,王建軍還多次打電話要錢。
  終審因貪污受賄獲刑12年
  一審時,石景山區校辦資產管理中心表示,保險公司給的費用是“勞務費”,不能算是暗中收受的回扣,因此管理中心不構成單位受賄罪。
  王建軍稱,其從未收過回扣,不構成受賄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校辦資產管理中心已構成單位受賄罪;被告人王建軍系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單位受賄罪。
  此外,王建軍的行為還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並應與其所犯單位受賄罪數罪並罰。
  最後,法院以單位受賄罪、受賄罪、貪污罪數罪並罰判處王建軍有期徒刑12年;以單位受賄罪判處石景山區校辦資產管理中心罰金10萬元。
  宣判後王建軍提出上訴,一中院終審裁定駁回王建軍上訴,維持原判。
  文/記者王巍
 
(編輯:SN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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